青龙满族自治县蒲丈子加油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蒲丈子加油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等违法案

被检查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蒲丈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蒲营

    

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丈子村

所属行业

危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21679919987Y

执法处室

执法二大队

执法人员

张建立、杨彦春、李兵

检查时间

20231211日

决定日期

20231226

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1226

决定书文号

(冀)应急罚〔2023执二008

检查

情况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员工蒲金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未填写2、卸油作业区未安装人体导出静电装置,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 5.1.6的规定 

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1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应急管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