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避难场地设计


一、避难宿住区

1.避难宿住区需要考虑安全性,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以及方便避难人员生活等因素进行设置,便于避难人员维持灾后基本生活。

2.当前,我国避难宿住通常采用帐篷或简易安置房等形式,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需要根据选择的采用帐篷或简易安置房等具体宿住设施类型进行布置,布置时,需要考虑不同宿住设施的耐火性能划定合理的防火分区,设置合理的防火分隔。

3.从便于避难场所管理和防火角度将避难宿住区划分为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三个级别,以便于避难场所设计时进行应急设施配置控制。

避难宿住区设计是避难场所设计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避难场所设计条件中给出的避难人数是城乡防灾规划根据建筑物破坏预估情况和规划技术指标确定避难场所布局时进行估算和规划控制的避难人员规模,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中规定固定避难场所短期避难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2.0㎡,此面积包括宿住区内道路和配套应急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占地面积。通常来说,短期避难人员规模最大,中长期所需要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更大,在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需分别予以核定,寻求适合不同阶段的最优宿住区布置。

本规范表6.1.4-1给出的各级指标是按短期避难并采用我国民政部门的标准救灾帐篷核算给出的最大避难规模时的设计指标,其主要目的是制定合理的分级控制要求,以便能够确定避难单元分割的基本依据,便于道路、给水、消防等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工程设施的布局设计和建设安排。进行避难宿住区设计时,避难场所因灾后次生火灾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的灾害教训需要在设计时认真考虑,避难规模、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和消防安全是基本的控制要求和约束条件,影响避难宿住区布局的主要要求包括:

1)防火疏散安全距离,一般人员不大于40m(45m),特定人员不大于20m(25m),宿住组团的用地尺度不大于其2倍,但对于只能单向疏散时,不大于防火疏散安全距离。

2)间距要求,需要满足防火疏散通道宽度、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行要求,并考虑人员室外聚集要求。

3)安全分隔要求,包括安全区、缓冲区、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并考虑人员休憩要求。

4)应急供水、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消防等基本设施的布置要求。

为了尽可能利用避难空间,本条是按照最紧密布置方式给出的规定,下面以标准36㎡帐篷的布置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帐篷组可作为宿住和管理的最小单元,规模不宜过大,考虑设卫生间和垃圾点,组与组之间的间距按安全疏散通道考虑,两端有出口时间距不小于1.5m,仅一端有出口时间距不小于2.0m。可采用10个〜15个36㎡帐篷一排,两排紧密排列为1个帐篷组,配10个厕位和一个垃圾点,长度约76m,使用面积约为1080㎡,按短期避难计算每个帐篷组可容纳约990人,占地面积约1350㎡,人均用地指标约为1.30㎡〜1.35㎡。

帐篷组团按最大4个帐篷组组合考虑,最大可设置11536㎡宿住帐篷,占地约5600㎡,其边长控制在80m,最大6400㎡,人均指标约为1.45㎡〜1.50㎡。考虑公共设施用地(配水点、公共活动室、医务室、值班室、物资储备),实际宿住面积约为4140㎡,可容纳约3800人,最大4000人。帐篷组团间距考虑安全疏散宽度和防火间距要求,不小于4m,同时考虑满足组团内避难人员聚集室外时所需的空间(空地面积按0.25㎡/人〜0.3㎡/人核算)。

帐篷单元按最大4个帐篷组团组合考虑,最大可设置45236㎡宿住帐篷,考虑公共设施用地,实际宿住面积约17000㎡,可容纳约14900人,占地面积约23500㎡,宽度控制在160m,最大不超过25600㎡,人均指标约为1.55㎡〜1.75㎡。间距应能防止火灾蔓延,可控制在8m〜16m,同时应设消防车通道,并考虑室外消防设施设置。

一个帐篷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过多,考虑按4个帐篷单元组合,规定其上限为64000人,帐篷区周边应考虑设置缓冲区,缓冲分割宽度不小于28m,人均指标约为1.75㎡〜1.90㎡。

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向外安全疏散的通道宽度最低要求。避难场地中的宿住单元是一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当宿住单元内发生灾害时单元内避难人员需疏散到单元外,所以需对疏散通道的总宽度提出要求。设计时需考虑到避难场所采用的各类设施的不同情况要求。针对避难场地,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体育场馆对疏散通道总宽度的规定。

二、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1.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属于城市级功能,需按独立单元设置。

中心避难场所作为整个地区应急救援的中心,需设置综合性的专业救灾队伍营地,方便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抢险抢修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宿住和工作。固定避难场所根据其所处区位和承担的避难功能,设置满足一个或几个专业救灾队伍营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通常需要满足救灾人员的宿住要求,因此,需满足本规范第6.1节避难宿住区设计的相关规定。

2.应急救援队及消防、抢险抢修、医疗卫生救护、防疫、运输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灾害救援的主要力量,一般会配备救灾装备且频繁出入驻扎场地,需要有可靠的交通保障。

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的最低面积是按约300人救灾队伍宿营确定的,其中已包括车辆设备用地和人员宿住用地。避难场所设计时需根据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为便于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使用,本条规定避难场所设计时将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作为单独避难单元,并配备相关设施。

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时,需要考虑其应急救灾特性需要和救灾装备使用要求,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并保障其避难时功能。

三、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1.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是保障地区灾后应急医疗救援的城市级综合性功能区,需根据本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场所及相应医疗卫生设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用地规模按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和设施是避难场所必须配置的。从防灾减灾救灾经验看,有两种要求:一是避难区因避难人员需求配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主要包括应急医疗卫生所、医疗卫生室或医务点;二是服务城镇、城镇分区或城镇一定区域内人员灾时和灾后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需要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通常有两类形式:一是采用一定规模的场地,配置相应的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环卫处置等设施,应急救灾时由专业医疗救援队伍进驻启用,方舱医院就是典型的应用方式,另外,城镇医院、疾控等医疗卫生力量可能原有依托的建筑工程发生破坏,但也需要利用此类场地恢复建立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二是利用城镇常态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救灾功能不中断医疗设施建设改造作为应急保障医院,或者灾后通过对现有设施进行应急转换评估和紧急处置,快速恢复医疗卫生救护功能,作为应急保障医院,这需要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时按照灾后可发挥功能或快速恢复进行设计。中心避难场所需要配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设置重症治疗区,结合方舱医院或城镇内医疗卫生力量形成急救医院;承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或按应急保障医院建设;城镇分区和城镇一定区域内需要配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结合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设置,根据需要设置重症治疗区。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需要设置卫生防疫分隔,空旷场地利用时按不小于20m卫生间距进行分割处理。

2〜4.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是供医疗卫生人员抢救灾后受伤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类别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因此,需在满足本规范第6.1〜6.2节的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开展救援的需要进行设计。设计应满足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保障车辆的出入和停放,医疗设备运转,伤员病人治疗,医护人员休息,医疗垃圾处理等要求。

考虑到医疗救护设备和治疗的供电、供水需求,供电、供水设施需要提前建设到位,便于避难时应急医疗的开展。

5.本条规定了城乡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专门规划建设要求。

四、直升机使用区

1.直升机使用区通常包括起降坪、停机坪,并考虑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以及安全区的设置。直升机使用区需要统筹考虑地区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的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进行设置。直升机使用区设计时,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2.直升机使用区周围的安全护栏的高度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和《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对限高的要求。

3.本条规定了直升机使用区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的设置要求。

4.本条规定了直升机起降坪的出入口设置要求,可以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进行设置。

5.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物体和建筑工程限高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和《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的要求,并考虑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