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避难设施设计


一、电气

1.本条考虑通常电力负荷分级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考虑了避难时电力负荷分级: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电源将严重影响应急通信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和避难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他电力负荷。

2.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供电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

供电系统设计需要考虑应急供电的特点以避难单元作为基本用电单位进行。综合考虑应急电源和市政供电的协调运行,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协调运行,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配电要求。

3.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配电设计的技术要求。

避难场所通常需要配置应急电源,需要配置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电源配电柜(箱)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是配电设计的一般原则,也是为了管理、操作和控制安全及使用方便。考虑灾后破坏的可能性,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器设备,需要考虑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失灵时可就地操作,设置就地控制装置。

4.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适当降低要求进行了规定。在紧急避难以及和短期避难的前段时期,保证一般照明需要花费的代价很大,经济上也不合理,国内外具体实践情况来看,通常是根据市政供电设施的恢复情况逐步恢复,但考虑避难场所避难时期的安全管理要求,适当配置一定的应急照明还是需要的,特别是考虑到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等功能的重要性。避难场所设计时,一般照明按照常态功能要求,尽量考虑避难期间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应急照明则需要考虑应急保障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电源。本规范表8.1.6-1中避难宿住人员室内照明是指设在避难建筑内的宿住室内照明,对于帐篷区可不考虑宿住帐篷内的照明。

lx——照度单位勒克斯,1lx=lLm/m­­2,指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高。

UGR——统一眩光值,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照明光线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几何参量。

Ra——一般显色指数,是指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5.广播系统是避难场所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内广播系统的设置和配电要求。

二、给水与排水

1.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的设计要求。

2.考虑到灾后市政排污管线可能遭受破坏,应在避难场所内设置污水集水池,满足场所内中、短期排污需要。

3.本条仅给出应急阶段(<3d)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量,基本生活用水量仅包括盥洗用水量,不包括水冲厕所和淋浴用水量。避难场所设计时,其他阶段的用水量可以按表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量


避难时间(d)

用水量

[L/(d)]

415

1020

1630

2030

>30

>30

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最低基本生存要求。严重灾害造成市政给水系统中断供水时,应急储水装置和取水装置成为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主要方式。避难场所设计时,需保障避难人员基本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供给。

6.避难场所内的供水管网供水应满足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7.本条规定了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考虑到灾后供水的特殊性,应急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主要考虑以满足生存为目的,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的进行,其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现行供水要求。

8.饮用水单独贮存的目的是避免饮用水被挪用,防止饮用水被污染。

9.避难场所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方式可结合避难场所平时设施综合设置。对无电源保证的避难场所,建议避难时采用高位水箱或手摇泵提供避难人员洗消用水。

10.避难时产生的生活污水水量,按避难场所的避难和救灾人数、避难时间以及避难时生活用水的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这三项的乘积计算。避难时期产生的设备废水量可按设备的小时补水量计算。

11.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平灾共用的技术要求。

用于避难期间使用的供水设施平灾共用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避难时的供水需求,尤其是灾后紧急期内的用水保障。

三、标识

1.避难场所标识主要类别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志等。

区域位置指示牌:主要设置在城镇出入口、道路交叉口、责任区内主要社区,用以指示避难场所或城市级避难功能区的位置、方向和基本情况。

警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不宜避难人员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用以告知危险因素的存在。

场所功能演示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出入口处,通过设置组合标志,介绍场所布局、主要功能、使用要求等,通常需要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场所引导性标识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通道交叉口或路边,用以引导使用人员到达目标功能区。

场所设施标志牌:主要设置在场所内部各功能区、避难单元、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处,用以介绍设施名称、使用功能、使用要求等,避难宿住区还可标识避难人员容纳人数和责任社区名称。

2.疏散路线应急标识设计中,信息的连续性是使标识发挥引导作用的可靠保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路线上转折点和交叉路口转折点处诱导标识的设置。标识在内容上以所在地点为中心将信息逐层体现,设置方向与最优逃生路线方向相一致,标识牌本身所传达的信息量适中并分出层次。

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避难标识设置的最低要求,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引导和对危险区的避让警告是确保避难场所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把避难场所出人口的基本引导要求和避开危险区的基本保护措施作为强制性的安全底线。

4.考虑在灾后混乱的条件下,为了确保避难人员安全避难,通过避难标识引导避难人员避难、避开危险区域、合理使用避难设施,需要在避难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系统。避难场所标识问题实际上是城乡整个避难标识系统设计问题。避难场所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场所内的标识设计,还需要统筹考虑整个责任区内的标识设计,在城乡标识系统设置的统一要求下,合理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

5.避难场所标识可以在本规范附录D给出的图形符号基础上进行综合设计。本规范附录D在我国现有各类标准图形符号的基础上,补充了应急指挥和安全警告等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