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3例)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市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今年第四季度全省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秦皇岛市山海关北方博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4年6月6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山海关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实施标准的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戴河某加油站92#汽油3号加油机防爆挠性管连接松动失爆案

 2025年10月9日,卢龙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二层平台东侧电机联轴器未设置防护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8,裁量阶次A,对方该细化工有限公司二层平台东侧电机联轴器未设置防护罩案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海关区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4日,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年度执法计划对辖区内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4号车间辐射热取暖装置燃气管道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联锁切断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一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