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地选择
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 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 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 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 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 地段;
(2)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 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 地段;
(3)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 街头绿地等;
(4)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 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 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2.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 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 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3.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市抗震 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 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 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3)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 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4)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 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
(5)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 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 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 1000m;
(6)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 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并制定利用方案;
(7)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 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
二、紧急避难场所
1.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 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 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H 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 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 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 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3)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 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三、固定避难场所
1.固定避难场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 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置管理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 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 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2.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 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 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
(2)避难场所的人员主出入口以及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 5万 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
3.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 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
4.固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 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0m。
5.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中期、短期 固定避难场所可选择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或应急垃圾储运区。
6.固定避难场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避难单元的应急医疗所应配备医疗垃圾存储装置,并应进行专门处置。
四、中心避难场所
1.中心避难场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宜独立设置应急指挥区;
(2)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 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2.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避难场所宜按长期固定避难场 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 市级应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3.中心避难场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 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