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
被检查单位 |
陕西中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春(负责人) |
||||||
地 址 |
昌黎县昌黎镇五峰山南路东侧(西王庄村西) |
||||||||
所属行业 |
工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22MA0EMB6N6N |
||||||
执法科室 |
人事培训科 |
执法人员 |
范中勤 沈鹏程 杨卉 |
||||||
检查时间 |
2023年12月5日 |
决定时间 |
2023年12月20日 |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决定书文号 |
(冀秦)应急罚〔2023〕人培011号 |
||||||
检 查 情 况
|
对照《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经过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李松、李金锁未参加三级教育培训)。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罚款已缴纳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