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

 

各县(区)安委会,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醇基液体燃料全过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避免监管盲区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准确掌握醇基液体燃料(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置,且产品质量标准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底数和存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控制增量、减少存量;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安全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遏制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概念

醇基燃料即醇基液体燃料,是以醇类物质(甲醇、乙醇等)为主体,适当添加一些高碳醇(如丁醇、杂醇等)、功能剂(如增热剂)等调制而成,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燃料的总称。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当前市面上的醇基液体燃料主要以甲醇为主体配制而成,醇基液体燃料已列为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特性

醇基液体燃料的主要危险特性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由于主要成分醇类物质易挥发,一旦泄漏会产生易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醇基液体燃料挥发的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扩散易积存于低洼处,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同时,由于多数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甲醇作为主要成分,具有毒性,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造成人体中毒,甚至死亡。此外,如果燃烧不充分或挥发到空气中经人体代谢后易产生甲醛和甲酸,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安全要求

所有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环节安全要求

1.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安全要求,并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必须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要求,且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

2.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必须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要求,且已加入颜色进行警示。

3.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安全要求,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企业采购醇基液体燃料。

4.需进行储存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专用仓库。

5.设有储存设施或专用仓库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设置全厂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储存、分装、销售等作业场所的全覆盖视频监控,并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监控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监控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应设置备用电源,确保在供电失败后,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30分钟。

6.设有储存设施或专用仓库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要求,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根据需要对储存装置的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敏感指标进行实时检测,设置上限、下限或上下限报警,必要时应设置多级报警,出现报警后应有相应的联锁保护措施。所有监测及报警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并集中接入计算机,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7.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储存规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并接入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

8.购买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分装后销售的,属于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行为。

(二)使用环节安全要求

1.通用要求

1)醇基液体燃料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出口管道应设置回火阀。燃料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不得采用卡箱、丝扣等连接方式。

2)醇基液体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醇基液体燃料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3)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张贴或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应配备防雷、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4)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动火审批制度,落实检维修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

5)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对风险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按时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在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烟火”“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安全标志。

7)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保留相应记录和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一年。

2.民用使用要求(主要指供居民、商业和集体等用户灶具燃烧使用)

1)燃料罐(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闭式燃料罐,使用场所燃料罐总容量不得大于1立方米,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采用燃料罐的罐体周围应设置容积不小于 1立方米围堰,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燃料罐上应装设带阻火器、直通室外的放空管,放空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燃料罐及燃料管道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燃料罐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液位指示装置,并宜设置液位高低报警。

3)燃料罐在室外时,应设置在地面,严禁布置在建筑顶部,严禁毗邻门窗;应远离火种、热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应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燃料罐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内应设置气体监测报警,安装事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监测报警联锁;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

4)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区域所有电气设施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有关要求,所有电气设施严禁设置在围堰内。

5)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要求,并参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进行安装,禁止擅自改装。

6)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厨房操作间的门应朝外开,通风换气应保持良好,并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燃料管道切断阀联锁。

7)醇基液体燃料输送管道应使用固定管道,应采用碳钢、不锈钢材质的金属管道,并设置防静电措施。醇基液体燃料灶具使用的软管应为不锈钢金属波纹管,接头应为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醇基液体燃料的管道连接处不得使用生料带等绝缘材料缠绕作为密封措施。

8)醇基液体燃料卸车应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卸车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进入卸车场所的车辆应佩戴阻火器,卸车时厨房应停止作业;醇基液体燃料罐车在卸车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接地导线相互连接。

9)进入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禁止随身携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严禁吸烟;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10)卸车作业区30米范围内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时,现场有毒、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超标时,出现大风、雷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卸车作业。

3.工业使用要求(主要指供锅炉等大型加热设备使用)

1).醇基液体燃料储罐储存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临界量。

(2).醇基液体燃料储罐可设置为地上储罐或埋地储罐。地上储罐应参照执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2018版)]等规范中相关规定;埋地储罐单罐储量不得超过50m3,应参照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中相关规定。

(3).醇基液体燃料罐区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中相关规定。

(4).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锅炉应参照执行《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中相关规定。

(三)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安全要求

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线索,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统筹解决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对醇基液体燃料有关经营实施许可并对许可行为负责。

(三)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燃烧灶具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督促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生产、经营、储存等相关安全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醇基液体燃料行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查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及醇基液体燃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处置废弃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监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落实相关部门关于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

文化旅游、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极端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和联系沟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全面调查摸底。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餐饮企业、场所等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入手,追根溯源,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广泛宣传教育。要针对生产、经营、使用、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特点,广泛宣传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引导作用,督促企业和个人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县区、各有关部门对醇基液体燃料全过程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管不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