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冀应急〔202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其他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与评定》(DB13/T2969),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定级,是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简称组织单位)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为标准化定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组织方式

  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由组织单位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组织单位负责企业标准化创建专家指导服务、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现场评审、现场复核、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

组织单位负责建立现场评审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量。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建立现场评审员专家库和现场评审技术支撑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组织单位和参与现场评审的相关人员、技术支撑单位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和申请

  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做到全员参与,将企业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融入到本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按照实际生产工艺流程,建立可操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要对企业风险进行精准辨识,建立可运行的管控措施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推进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第十条  企业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化创建,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计划或行业特点,对申请企业提供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正确开展标准化建设。

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应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标准化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向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科室(以下简称监管科室)提交创建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监管科室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十  企业按照监管科室意见,对照行业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组织单位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传送到监管科室,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  监管科室对组织单位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组织单位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它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严重不符的;

(五)企业不配合评审组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六)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  三级标准化评审实行监审员制度,监审员由监管室委派本室人员担任,对标准化评审全程监督指导

第五章  公示和公告

第十  组织单位对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传送至监管科室。监管科室进行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组织单位和监管科室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监管科室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监管科室对定级企业定期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定级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组织单位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组织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台账,记录标准化定级相关情况。

第二十  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组织单位撤销其等级。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二十  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定级企业的抽查,发现定级企业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组织单位应当立即撤销其等级。

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评审人员和技术支撑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标准化评审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评审员或技术支撑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科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推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建立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科室企业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八章    

第二十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其他依据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