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程序、 救助渠道、监督等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秦办字〔2019〕11号)的规定,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人员、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监督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秦皇岛市地震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三)执法人员名单:已在秦皇岛市政府网站公示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驻秦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五)负责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法规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9.《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10.《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11.《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三)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7.《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0.《煤矿防治水规定》

31.《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

3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3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109号(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2.监督举报电话:0335-3650565

七、本公示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情况和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