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具体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检查区域和主要检查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事项应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被检查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并参考以下内容选择确定: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报告较大以上风险情况;

2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落实情况;

2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置

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当场督促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相关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市局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一般检查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可交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跟踪整改;

3.对下达整改指令的,应及时复查并制作复查意见书;

4.对检查、复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5.执法检查形成的相关执法资料应及时建立台档案。

三、完善分类分级执法检查制度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领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等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煤矿领域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其中: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3.非煤矿山领域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A、B、C、D类非煤矿山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6次、8次、10次、12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4.说明

1)以上明确的执法检查范围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监管监察处(科、室)、执法机构开展的各类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