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市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山海关区某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8日,山海关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工贸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粉尘堆积。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4年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项违法行为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卢龙县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8日,卢龙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为:92#加油机内一根防爆挠性软管缺失,此问题聚焦了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中重点事项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8,裁量阶次A,对该加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抚宁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4日,抚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当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2024年至今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经查证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