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市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今年第三季度全省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昌黎县某加油站违反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案
2025年3月10日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昌黎县某加油违规往塑料桶内加注汽油。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确实存在往塑料桶内加注汽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黎县阳光动力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加油员昌某给予罚款人民币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黎县某加油站涉嫌违反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案
接安全生产网络平台举报,2025年6月21日16时昌黎县某加油站加油员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鞋。2025年7月1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该加油站2025年6月21日当天确实存在加油员上岗作业未穿防静电鞋行为。该举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国家应急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3条A的规定。决定对昌黎县某加油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昌黎县加油站万某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龙满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加油区南侧92#汽油加油机内连接防爆接线盒的电源线防爆挠性连接管未安装到位违法案
2025年8月1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加油区南侧92#汽油加油机内连接防爆接线盒的电源线防爆挠性连接管未安装到位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青龙满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